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
文书编号: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5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单位存在贷款业务授信审查审批不审慎,贷款风险化解措施不合规,内部监督检查不尽职的行为。
一、贷款业务授信审查审批不审慎。2013年至2017年,工行陕西省分行7次审批同意鸿元公司的授信方案,其中2013年给予3次授信,并明确工行咸阳分行向鸿元企业办理商品融资业务;2014年给予1次授信,并明确工行咸阳分行向该企业的贷款审批权限仅限于办理国内预付款融资业务,2014年10月11日、11月4日工行三原县支行向该企业发放2笔预付款融资贷款共计2.5亿元;2015年,上述2笔贷款到期未能按时偿还,工行陕西省分行通过合同要素整改延长期限,并给予1次授信;2016年至2017年,上述2笔贷款在合同要素整改到期后仍无法偿还,工行陕西省分行在合同要素整改已审批通过、贷款期限延长的前提下,再次给予2次援信。
二、贷款风险化解措施不合规。2015年5月,鸿元公司2笔2.5亿元、期限6个月贷款(2014年10月11日、11月14日,工行三原县支行向鸿元公司发放2笔预付款融资贷款1.5亿元、1亿元)到期后无法偿还。按照工总行《国内预付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内预付款融资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工行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5月12日召开法人大户风险分析会诊,会上,听取咸阳分行报告鸿元公司有关情况,会议最终明确对鸿元公司贷款“积极做好合同要素整改相关准备工作”、“以时间换空间”。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工行陕西省分行多次忽视工行三原县支行合计10次合同要素整改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
三、内部监督检查不尽职。2014年至2017年,工行陕西省分行组织开展4次监督检查,均未发现鸿元公司贷款存在贷前条件落实未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未执行受托支付等明显违规问题,且在明知该企业己有问题和隐患的情况下,未开展深入检查、督促跟踪。
行政处罚决定:对单位贷款业务授信审查审批不审慎处以五十万元罚款;贷款风险化解措施不合规处以四十万元罚款;内部监督检查不尽职处以四十万元罚款。合并处以罚款一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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